
导读:2019年2月18日,甘肃崇信县锦屏镇姚家沟南山的山坡上,推土机的轰鸣声打破了清晨的宁静。关某军站在远处,眼睁睁看着自己花费数万元建起的彩钢房在机械臂的挥动下轰然倒塌。那一刻,他不明白:六年前镇政府批了宅基地,一年前还交过土地占用费,怎么这房子就成了“大棚房”要被强拆?
更让他想不到的是,这场强拆只是开始。此后的六年,他从华亭市法院打到平凉市中院,再申诉到甘肃省高院,三次诉讼全部被驳回。本以为尘埃落定,2025年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却让他再次燃起希望——答复中明确写着,他的建筑属于“农地非农化问题”,而非当年强拆时说的“大棚房”。不是大棚房,为什么要按大棚房的政策强拆?

1、事件缘起:0.4亩宅基地如何变成2.11亩彩钢房?
故事要从2009年说起。那年12月,崇信县锦屏镇政府给关某军批了一块0.4亩的宅基地,他交了400元土地占用费。但手续没走完——土地划拨没办,用地规划许可也没拿。这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2018年,关某军在锦屏镇工业园区姚家沟南山的承包地里建起了彩钢房,围了院子,占地1407.8平方米(折合2.11亩),用来存放建筑工程材料。此时,全国正在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崇信县也启动了排查。
关某军后来解释,他建的是“红牛养殖棚”,属于政府引导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但行政单位的认定是:没办农用地转用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且实际用途是存放建材,不是搞养殖。
2、强拆经过:三天限期之后是联合执法
2019年1月,崇信县自然资源单位向关某军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他3天内自行拆除。他没拆。2月18日,县政府牵头,锦屏镇政府、农业农村单位、自然资源单位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实施了强制拆除。
拆除后,验收组确认:砖混房屋和彩钢房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理完毕,覆土复垦耕地4.6亩(含关某军及其他4户),恢复农业生产功能。
3、诉讼历程:三级法院均未支持
关某军不服,2019年8月起诉到华亭市法院。他的理由有三:一是有宅基地审批文件,不是非法占地;二是强制拆除程序违法,没给《违法建筑认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三是自然资源单位告错了,拆是县政府牵头的。
华亭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有宅基地批文,但没完成划拨手续;彩钢房超出批准范围,没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019年11月,裁定驳回起诉。
关某军上诉。平凉市中院2020年5月作出裁定:涉案拆除行为是在国家“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政策要求下实施的,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范围,驳回上诉。
他再向甘肃高院申请再审。高院2020年11月裁定:所建彩钢房属违法建筑,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驳回再审申请。
三级法院,三次驳回,理由却各不相同:一审说事实认定没问题,二审说政策行为法院不管,三审说违建没合法权益。

4、争议再起:2025年信息公开答复引爆矛盾
2025年7月,关某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崇信县农业农村单位的答复让他大吃一惊:经核查相关文件,路某兔(含关某军等5户)流转土地4.6亩农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规修建彩钢房等设施,用于存放建筑工程设备,属农用地改变土地性质,无“大棚房”问题。
不是大棚房?那当年为什么要按大棚房政策强拆?更让关某军愤怒的是,他申请公开的《违法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7项法定文书,答复称“不属于本单位制作和保存,无法提供”。没有这些法定文书,当年的强拆依据到底是什么?
这一答复与此前将该建筑列为“大棚房”拆除对象的认定自相矛盾。不是大棚房,为什么要暴力强拆?这是关某军2025年再次向甘肃高院申请再审的核心依据。
5、三大争议焦点:事实、法律、程序
第一,事实认定问题。关某军认为,他有县政府开的土地权属票据、镇政府批的宅基地手续,建筑是“红牛养殖棚”,属于政府引导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行政单位则认为,他没办完整用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的是存放建材的彩钢房,属违法占地。
第二,法律适用分歧。关某军援引《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属法院法定审查范围,政策执行不得排除司法监督,最高法相关纪要也明确“政策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直接依据”。二审法院则认为,拆除行为属政策调整事项,不属法院审查范围。
第三,行政程序合法性争议。关某军指出,行政单位没依法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定文书,没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直接联合拆除属程序违法。行政单位则称,已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拆除是按专项整治方案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
6、深层思考:政策与法律的边界在哪里?
这起案件之所以历经六年仍未尘埃落定,折射出的是个人土地权益与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之间的深层博弈。
一方面,耕地保护是国策,“大棚房”整治有其正当性。关某军确实存在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的事实,这一点难以否认。
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底线。即便要拆违建,也应当有明确的认定、合法的文书、完整的程序。2025年的信息公开答复与当年的定性自相矛盾,恰恰说明当年的认定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更重要的是,当行政行为以“政策”名义实施时,司法审查的边界在哪里?如果政策行为可以完全排除司法监督,那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将如何落实?

结语:崇信县的那片山坡上,覆土复垦后的耕地已经长出了庄稼。可关某军心中的那块地,始终荒着。六年来,他打的不是一场官司,而是一个问号:行政部门是法律的倡导者、执行者,不是践踏法律的理由,政府部门也不是法外之地。这起案件的最后结果尚未可知,但它已经给所有参与征地拆迁的人提了个醒——政策再急,不能急过程序;整治再严,不能严过法律。因为每一次程序上的含糊其辞,最终损害的,都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世诚策略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